凌源市盛泰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凌源市菩萨庙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市菩萨庙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四官营子镇小窝铺村。项目总投资33628.06万元。工程包括:
(1)清淤工程:对菩萨庙水库进行库底清淤,菩萨庙水库淤泥储量505.42万m³。
(2)河道治理工程:治理范围为西大川河小窝铺村到两家村段,治理长度共计3.8km。包括河道平整3.8km;修建固滨笼挡墙11896m³、绿滨垫8467m³;沿岸生态景观工程19136㎡;修建涵洞1座;安装标志牌1个;水库下游新建桥1座。
项目环保投资90.5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凌发改备〔2025〕2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
(二)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各种机械、车辆按固定路线行驶,以保证周围地表和植被不受破坏。施工区、人行道路等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需进行植被恢复。项目周围、道路两侧及项目涉及的敏感区域应按照《报告表》及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予以落实。
(三)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集中用水的地段应节约用水,以减少废水的产生量。加强施工期管理,对施工机械定期检修,以免油料泄漏,减轻机械搅动造成的水体浑浊以及避免施工过程中因土石散落造成的水体浑浊。施工现场禁止设置车辆维修清洗场地。施工材料堆放时采取遮蔽措施,防止降雨冲刷造成污染。工程施工期还应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禁止随意向河流、农田倾倒废水。
(四)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