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危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危废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刀尔登镇柏杖子村凌源日兴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0万元,本次新增危险废物种类为废铅蓄电池,为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本次新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分为3间,1间贮存废酸瓶(长3米、宽3米、高3米);1间贮存废铅酸电池(长3米、宽3米、高3米);1间贮存废润滑油和废油漆桶(长6米、宽3米、高3米)。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用于危险废物贮存点相关废气、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
(二)项目运营期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4.0mg/m³);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6.0mg/m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氯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0.2mg/m³)。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五)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的标准之内:VOCs:0.00043t/a。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