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源市正宏辅助材料综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朝凌环审〔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4-10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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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正宏铸造材料厂:

你厂报送的《凌源市正宏辅助材料综合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市正宏辅助材料综合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凌北街道八间房村。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本项目计划占地面积11.3087亩(合7539.13㎡),总建筑面积3500,其中膨润土生产车间300,珍珠岩生产车间300,钠化生产车间150,办公用房300,仓库150,膨润土原料库150,珍珠岩原料库150,晾晒场900,晾晒棚1100,建设珍珠岩、膨润土生产线各1条。环保投资31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凌发改备〔2024〕139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颗粒物1.0mg/m3标准

(三)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做农田肥料利用。无生产废水产生。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和《辽宁省全面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厂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