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动物疫病蔓延,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条件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二、实施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强制扑杀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补助资金运用合理。
三、补助资金分配和职责
(一)补助资金分配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2、补助范围
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动物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牛、羊、鹿等;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非洲猪瘟:猪。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3、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市县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4、申请程序、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
(1)申请程序:养殖场户向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街)初审后上报至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2)受理单位: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4)咨询电话:0421-6890176。
5、申请材料
强制扑杀补助书申请(报告)、扑杀详情登记表、养殖场(户)生产、防疫记录;养殖场(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图片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监督渠道
1、监督举报电话:6891587。
2、地址:凌源市木兰山路16号农业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