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聚鑫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聚鑫合混凝土搅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聚鑫合混凝土搅拌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松岭子镇三皇庙村。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用地面积6070平方米,新建厂房面积为2800平方米,原材料库房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混凝土生产线1条,项目年生产8万m3商品混凝土,其中C30商品混凝土6万m3/a,C25商品混凝土2万m3/a。项目环保投资48.2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凌发改备〔2024〕84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10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0.5mg/m3。
(三)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送附近农田施肥。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四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五)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固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和《辽宁省全面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