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保障机制,规范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工作,提高救灾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凌源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凌源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凌源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凌源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能力,规范全市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由市应急局提出规划计划、统筹布局、统一调拨,由市发改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是专项用于受自然灾害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资(包括救灾工作人员设备和装备)。具体包括:
(一)市发改局采购的应急救灾物资。
(二)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调拨给我市的应急救灾物资。
(三)接收的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
(四)通过其他途径接收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条 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坚持科学布局、定点储存、节约高效、统一调配、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凌源市应急局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储备规模和动用决策,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二)会同凌源市发改局编制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明确执行标准。
第五条 市发改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报废和日常管理等。
(二)根据凌源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维修。
(四)将采购资金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承担下列职责:
负责凌源市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相关经费预算安排和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需要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时,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有效应对的条件下,可向市应急局提出紧急调拨凌源市救灾应急物资的申请,提交《凌源市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报告单》。市级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保证应急救援和救灾所需时,市应急局根据实际需求,向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市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发改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
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局提出市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可以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电话向市发改局发出紧急调拨指令。市发改局根据紧急调拨指令,可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调拨。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相关手续。
第八条 救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改局在接到市应急局下发的书面调拨指令后,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迅速与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工作时间1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发出出库通知,组织指导相应物资储备库安排人员、车辆将物资出库。
第十条 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有发生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的,由救灾应急物资接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级调拨救灾应急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救灾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市应急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发改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据情向市发改局提供调拨救灾应急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市应急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救灾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应急物资,由物资接收使用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回收,经市发改局组织有关清点、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重新登记入库。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应急物资,由市发改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做报损处理。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每半年向市应急局发送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