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向东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向东建材有限公司非金属矿产精加工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辽宁向东建材有限公司非金属矿产精加工项目(重新报批)(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杨杖子镇杨杖子村。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用地面积10125.32平方米,建设白云石深加工生产线2条,高品质石英石石子生产线1条,板材石英砂生产线1条,光伏石英砂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吨白云石球,30万吨白云石粉,4.5万吨高品质石英石石子、4.5万吨板材石英砂、9万吨光伏石英砂。
项目环保投资125.5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证明(凌审批投资备〔2020〕7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项目运营期白云石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排放浓度120mg/m3,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运营期石英砂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排放浓度60mg/m3,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1.9kg/h)。无组织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运营期醇基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油锅炉)。
烘干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的烟(粉尘)浓度200mg/m3。
运营期呼吸、酸洗工序产生的氟化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醇基燃料大、小呼吸废气厂界无组织甲醇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mg/m3。甲醇(以非甲烷总烃计)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mg/m3。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
(三)运营期水洗废水全部进入沉淀池循环使用,禁止外排;褪酸废水及酸雾吸收塔废水经中和池、沉淀池、清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禁止外排;酸洗含酸废液处理后全部进入酸液回收罐循环使用,禁止外排;生活污水经旱厕处理后由周边居民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北侧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五)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的标准之内:氮氧化物:0.177t/a,VOCS:0.00981t/a。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