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源市刀尔登镇鑫源石粉加工厂白云石粉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朝凌环审〔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9-27 信息来源:凌源市
浏览:

凌源市刀尔登镇鑫源石粉加工厂:

你厂报送的《凌源市刀尔登镇鑫源石粉加工厂白云石粉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市刀尔登镇鑫源石粉加工厂白云石粉生产线改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刀尔登镇北营子村。项目总投资150万元,为进行精细化生产深加工,本项目对原有项目北厂区进行改建,调整生产设备及产品,对生产设备进行增减调整,(本项目拆除原有设备颚式破碎机、滚筒筛、输送皮带、布袋除尘器,保留原有设备锤式破碎机、提升机、风机等设备,新增1台风机、3台提升机、3台消化器、1台选料机、4台灌装机、2台雷蒙机以及4套布袋除尘器等设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调整后北厂区共设置一条灰钙粉生产线,北厂区产品由年产10000t白云石粉变为年产10000t白云石粉与4300t白灰粉的混合物,即灰钙粉,年产灰钙粉14300t。

项目环保投资15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经凌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明(凌工信技改备案〔2023〕1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排放应符合《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四周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五)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厂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