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政办字〔2024〕32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0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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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17

 

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朝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凌源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凌源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组织力量防灾减灾救灾,严防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市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市政府统筹指导,各乡镇街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机制,强化乡镇街在救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4)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坚持军地协调、需求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1.5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1)本预案是在《凌源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专项预案。

(2)相邻、相近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性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联动机制。

2.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总指挥由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宣传素材;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市委统战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物资调运、粮食储备及电力等。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宣传、演练。

5)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以支持救灾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设施、医药物资等生产工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企业,保证通信畅通。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为灾害事故提供空中支援;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处理受灾地乡镇街的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备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防灾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

(11)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工地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帮助受灾建筑工地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4)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汛情的监测和上报;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

(16)市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根据需要按照审批程序,启动猪肉调控机制,确保我市猪肉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17)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制定应急(救灾)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共享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2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2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23)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森林防灾减灾重大项目,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统筹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实施森林火灾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24)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25)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26)凌源火车站、凌源东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运输应急(救灾)物资,恢复铁路设施。

(27)武警驻凌部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2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9)国网凌源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30)市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开展救灾慈善捐赠、促进开展紧急救护、加强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工作。

(31)中国移动凌源分公司、中国联通凌源分公司、中国电信凌源分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信保障工作。

(32)各乡镇街:严格实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街要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属地领导责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承担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凌源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与乡镇街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运行机制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救助的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与事发地所在乡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行动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气象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应急指挥部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其中,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红十字会、武警驻凌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市委统战部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国资办、国网凌源供电分公司、凌源火车站、凌源东火车站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粮食储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驻凌部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市委统战部、国网凌源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气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乡镇街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有关乡镇街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乡镇街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市应急局要进行汇总后上报朝阳市,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信息报告

市应急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市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市政府和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应急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需救助情况等因素,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5.1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凌源市应急指挥部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汇报,提出申请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凌源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朝阳市专家委员会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地市级、县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武警驻凌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部门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应急地质调查和应急地质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及建议。

(7)市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灾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凌源市应急指挥部申请朝阳市专家委员会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地市级、县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凌源火车站、凌源东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区应急地质调查和应急地质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及建议。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乡镇街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6)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乡镇街开展应急救援、灾害监测、灾害调查等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凌源火车站、凌源东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省级支持的,由朝阳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辽宁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乡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乡镇街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市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地市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省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省级和地市级、县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级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4)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各乡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省级、地市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本级补助资金,由朝阳市财政局上报需省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发省级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所在乡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所在乡镇街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本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乡镇街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各乡镇街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市应急局和发改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4)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要求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街完善救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保障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若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商务、气象、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全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乡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整合民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农业、卫生、安全监督、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4)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7.8宣传和培训

(1)组织全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1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1次。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各乡镇街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凌源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凌减法〔2020〕2号)同时废止。

1、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图

2、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附件1: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图

F:‚4年政务公开工作\u5404部门材料\u5e94急局.29\u56fe片3.png

 

附件2:凌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类别序号队伍名称隶属单位救援领域人数联系人
消防救援1凌源市消防救援大队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30刘金万
森林草原防灭火2凌源市森林消防综合救援大队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灭火40武瑞祥
抗洪抢险3凌源市水工程抢险队凌源市水务局水工抢险80王世杰
驻军救援队伍4武警朝阳二大队武警朝阳支队防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130肖仁军
民兵救援队伍5凌源市民兵应急连凌源市人民武装部城市地震救援、水域救援、山地救援120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