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源凌钢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朝凌环审〔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7-17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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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凌钢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凌源凌钢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凌源凌钢医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健康路4号,总投资1000万元,本项目无新增占地,利用院内新建4号楼的一、二、四层(为本次扩建使用),将原有独立的放射科室移至4号楼负一层,一层为医技科,二层主要为康复治疗及病房(新增床位),四层为血液透析、ICU及病房(新增床位),由原来的150张床位增至220张(新增70张)。项目环保投资11.5万元,主要用于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规定的扬尘排放浓度限值(城镇建成区颗粒物连续5min平均浓度限值为0.8mg/m3)。

施工期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 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限值标准。

(二)运营期产生的医疗废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限值标准。

(三)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无组织恶臭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本项目食堂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四)运营期项目四侧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运营期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贮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过程中转移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转移。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的标准之内:CODcr:0.58t/a、NH3-N:0.058t/a。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