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鸿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净菜团餐及预制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净菜团餐及预制菜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北街办事处八间房村(原鸿凌调味品厂院内),总投资4000万元,用地面积10000m2(15亩),其中加工车间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冷藏库容积350立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购置大型叶类切菜机1台,球茎类切菜机2台,毛刷清洗机1台,涡流振动清洗机2台,蒸汽风干清洗箱1台,自动炒菜机15台。项目环保投资152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投资。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落实相应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合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严格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施工期土方和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应符合《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颗粒物(TSP)排放浓度限值1.0mg/m3。
(二)运营期生产废水排放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限值标准,动植物油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三)运营期油烟废气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食品异味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无组织恶臭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四)运营期项目四侧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管理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的标准之内:NOx:0.51t/a、CODcr:0.253t/a、NH3-N:0.0253t/a。
三、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项目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四、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此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由凌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