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发布日期:2024-07-09 信息来源:凌源市

受理条件:

1.初次申请工伤治疗费用报销: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已获得第三人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不足部分。

2.非初次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1)已办理工伤就医申请(含异地居住就医、旧伤复发、转诊转院、工伤康复)的;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除外);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已获得第三人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不足部分。

所需要件:

1.申报门诊医疗费用的,提供;

(1)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2)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例1份;

(3)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

(4)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2.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2)与发票对应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1份;

(3)住院期间的病例病志、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1份。

3.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民事赔偿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内部核查能够确认的可容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反馈方式:现场反馈、电话反馈

办理地点:凌源市社会保险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421-798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