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材料
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且同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受理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和财产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
调查核实和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4.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5.终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
发现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文件依据
1.《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朝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90号)
六、咨询、投诉
1.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电话:0421-6819191。
2.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421-681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