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洪兴矿石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10XAQD8A
地址:凌源市万元店镇山头村
负责人:马洪兴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完全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了你厂厂区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完全苫盖措施;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你厂厂区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完全苫盖措施的事实;2024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厂厂区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完全苫盖措施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规定:(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鉴于该加工厂造成环境污染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按照《关于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朝环发〔2023〕13号)附件3第一项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话:0421-6896910
地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