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凌源市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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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办发〔2005〕18号及《凌源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21〕5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第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性和时间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7、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8、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范围及要求

)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或在城市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地位,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人文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具有见证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的独价值。

5、能够见证过去某一重要文化事项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供认知一个群体的文化发展史或一个地区的文化发展史的相关方面。

6、能够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某个行业的地方学术、技术流派、代表人物和标志机构,同时可以体现人类历史与文化的多样性。

7、能够反映某种城市工商产业的发展脉络,作为人类社会变革时期工作领域的见证。

8、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9、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申报凌源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申报主体、程序和受理主体

本市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法人等均可作为凌源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服务站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服务站收集、筛选后,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报送。市直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他公民、组织、法人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出项目申请。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但应递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四、评选审定办法

凌源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具体实施。评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责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收到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初评。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根据评审类别的实际需要,从市非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非遗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项目建议。初评项目须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复评。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初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名录。推荐项目须经参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四)公示。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通过媒体对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名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推荐项目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意见。

(五)复议。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议,有必要时需再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经复议后,确定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步项目名单,报凌源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公布。凌源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行政部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社会公示结果,审定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予以公布。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对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报朝阳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已入选国家级、省级、朝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可直接转入县级项目名录。

五、管理和监督

(一)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

(二)名录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各项保护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列入凌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造成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直至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除名处理。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谱系、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听取意见,认真遴选推荐申报项目。

(二)坚持标准,科学论证,严格把关,确保推荐项目质量。

(三)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凡项目传承谱系不清,有争议的,待解决争议后再予受理。

(四)申报地点:文化大厦5005室;申报资料联系人:王晓杰;电话:0421-6818802;填报信息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121667685@qq.com

(五)申报截止时限:2024531日。

 

附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请书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