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办流程
结合救助信息化管理,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实行一次申办,分层分类施救;“单人保”原则上也按户统筹申办,由救助审核部门提出相关的救助意见。一般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政策咨询。救助申办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员(以下统称救助申办人),可以到乡镇(街道)救助管理窗口进行救助咨询或通过救助服务移动终端了解救助政策。
1.救助窗口要及时接受救助咨询,对于有申办救助意愿的咨询,要根据申办人提供的申办家庭相关情况信息,出具《低保救助申办举证通知单》,明确该户家庭申办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需要提供的要件材料,并明确“举证通知”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日;
2.同步领取《救助申办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申办人组织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下同)完成核对授权。授权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到相关部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机构查询、保存本家庭申请救助相关的所有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3.对需要进行代理委托授权的,同步领取《救助申办代理委托书》,履行委托授权手续。委托代理要经过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也可直接委托社区(村)低保协理员协助申办;
4.对需要进行家庭相关信息出证的,同步领取《救助申办信息专用证明表》,由出证单位或个人规范填写;要求必须有出证人签字和有效联系电话,便于信息复核;
5.对需要进行救助备案的,同步打印《救助备案信息表》,由申办人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通过自助网络终端进行救助申办的,救助申办人可自助下载相关表格打印填写。
结合救助咨询,对于遭遇突发性急难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告知和引导救助申办人申请“急难”临时救助。
(二)救助受理。救助申办人按要求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街道)救助受理窗口申请救助,窗口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予受理。通过自助网络终端申办的,可按要求将证件、材料拍照上传网络平台(具体按救助信息化管理要求办理)。
1.救助申办人签署《救助申办声明承诺书》,承诺提交的家庭成员情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材料)真实;接受救助管理监督,同意公示救助管理相关信息;声明申办家庭与低保经办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 存在备案近亲属关系的,按要求实施救助备案。
2.受理人员对照《举证通知单》,接收申办人的救助申请材料并进行证件审验和材料审查,同时完成救助申请信息录入、采集;打印《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表》、《家庭基本情况表》,由救助申办人签字确认;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办人出具《救助受理通知单》,标明受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并明确预计入户时间、入户联系人、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
4.对主要申办证件、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申办条件以及前期申请未通过,当前政策没有调整、家庭信息没有变化,可以认定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救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对于证件、材料不齐备需要重新申请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5.对于《举证通知》超期的救助申请,救助受理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救助受理;对于需要申办人完善、更新举证材料方能受理的,要重新出具《举证通知单》;
6.对于需要补充非主要材料的,经申请人签字承诺后,可以先行受理,同时出具《救助申办补证通知单》,要求申办人按要求准备材料,补证材料可由入户调查人员审验收取;对于特殊情形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经申请人签字承诺后,由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认定。
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再要求救助申办人重复提交。
对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临时救助管理规定,先予实施临时救助。
(三)信息核对。受理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各级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给申请人。对信息核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告知书》;
2.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查;
3.对同一家庭,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后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四)入户调查。派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购买服务救助协理员,打印《救助申办入户调查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论需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入户调查一般要在救助申办正式受理7日内完成(具体以救助平台设定为准)。
1.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办家庭,实施户籍地与居住地“双入户”,通过救助平台统一提交户籍地进行审核认定;
2.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救助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和社区(村)低保专干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
3.对于救助备案户、救助管理重点户等特殊情形,乡镇(街道)救助管理人员要实施重点调查入户;
4.对于入户调查无法了解的信息,乡镇(街道)要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综合确认。
(五)救助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等项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和财产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提出救助审核意见。
1.对于明显存在故意少报、漏报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救助申办,向申办人出具《不予救助告知书》,建立停办档案。救助停办后,原则上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救助申请;对于存在故意转移财产、刻意注销等“骗保”情形的,原则上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救助申请;特殊情形确需申办的,由乡镇(街道)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并实施重点核查。
2.对于材料信息齐备的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单人保”保障的审核意见;符合“三无”条件的,要同步提出特困人员认定审核建议;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不予救助审核意见;
3.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共同议定,相关材料作为审核附件归档。
(六)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等。对艾滋病等特殊疾病可按“重病”登记致贫原因、实施“单人保”的可适用简化流程审批不予公示。
1.审核公示由乡镇(街道)通过救助管理平台发起,打印《低保救助审核公示单》,并负责接听监督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意见反馈;
2.由社区(村)低保协理员按规定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贴,公示期为3-5天(具体以平台设定为准)。
(七)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
1.由评议负责人打印《救助申办民主评议表》,并负责填写、记录。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2.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人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或特殊重点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对于“双入户”情形,可根据需要进行“双民主评议”,具体由救助管理人员结合实际确定。
(八)审核上报。审核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印《低保、低收入家庭申办审核意见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有无异议情况)、民主评议(若有)、一事一议(若有)等所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九)对象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核对机构提交的信息核对报告,提出救助审核确认意见。
1.对需要重点备案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对需要研究确认和重点救助的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集体决议实施对象确认和救助金确认。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者个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十) 确认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打印《救助认定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救助申办确认结果。
1.对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发放《低保救助认定告知书》,确定救助人员、救助金额、救助开始时间;明确救助发放渠道,要求申办人配合落实;同时告知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按相关规定可以申办以低保救助为基础的专项补贴;
2.对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发放《低收入家庭救助认定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按相关规定可以申办以低收入家庭救助为基础的专项补贴;
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要与低收入家庭确认结果一并做出,其他成员仍按低收入家庭给予救助。
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救助的,发放《不予救助告知书》,要在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说明理由。
《告知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救助平台发布,由乡镇(街道)打印、加盖乡镇(街道)民政办印章后,由社区(村)救助协理员送达申请人签收;或通过“救助管理自助终端”推送给申请人。
申办人对救助认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救助复议。
(十一) 建档发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整理救助申办、审核、认定全部资料,并通过救助平台打印《朝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认定登记表》,按要求签备,规范建立救助管理档案,按规定制发相应救助证件。
1.申请人对于救助认定无异议的,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单人保”成员的,可在《低收入家庭证》上进行单独标注,不再单独发证;
2.申请人对救助认定有异议的,书面反馈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乡镇(街道)民政办可通过救助管理平台打印《救助管理工作备档》,强化服务管理。
(十二) 救助公示。对确认同意救助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府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长期公示。
1.救助公示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致贫原因、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2.救助信息按相关规定,在各级政府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