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发布日期:2024-01-15 信息来源: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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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市水务局领导下,为全市水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承担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保护,负责大凌河凌源城区段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为监督管理河道采砂,水库工程建设、除险加固、运行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三)为编制全市水利规划、重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承担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取水许可、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后期扶持等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大禹杯”竞赛日常工作。

(七)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提供服务保障;承担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水管员的管理。

(八)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核等相关工作;(九)为全市防汛抗旱、水旱灾害防御提供服务保障。

(十)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立项

(十一)承担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预算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1823.83万元,本年收入合计1823.83万元,较上年增加462.35万元。另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总计1823.83万元;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4.2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4.35万元,农林水支出1023.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1.53万元,债务付息支出500万元,本年支出合计1823.83万元,较上年增加462.35万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中,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数2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万元。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14万元。

五.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1月15日,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5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购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凌源市水务事务服务中心应编制项目(政策)绩效目标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涉及资金74.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反映用于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有关业务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水利宣传、审计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农田水利管理、水利重大活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监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等。

7.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防汛(项):反映防汛业务支出。有关事项包括防汛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运行维护,防汛值班、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汛期调用民工及劳动保护,水利设施灾后重建,退田还湖,蓄滞洪区补偿、水情、雨情、决策支持,防汛视频会商,应急度汛,山洪灾害防治等。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债务付息支出(类)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款)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出(项):反映地方政府用于归还通过中央政府直接转贷或委托银行转贷向国际金融组织和联合国各基金组织借款利息(含管理费)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