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凌环罚决字〔2023〕21号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12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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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东兴矿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凌源市瓦房店镇申杖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797653200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丽君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网络舆情对凌源市东兴矿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凌源市东兴矿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两座竖窑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凌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税名:91211302797655388P 账号:068350010220155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 年11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