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凌源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凌政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2023-11-23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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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凌源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15〕97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朝保居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科学有序、公开透明,市政府成立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

二、房源位置及数量

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理位置和数量:2023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总计71套。其中:融鑫花园小区1套,面积为50.48平方米;连福庄园小区19套,套型面积在49.28-60.43平方米之间;万恒世纪城一期小区7套, 套型面积在45.56-47.16平方米之间;钢达花苑小区2套,套型面积在44.13-49.72平方米之间;龙轩金地小区10套,套型面积在48.01-72.34平方米之间;东方花园小区22套,套型面积在47.75-49.61平方米之间;颐安嘉园小区5套,套型面积在44.56-48.54平方米之间;万恒世纪城三期小区4套,套型面积在57.37-58.38平方米之间;双圆佳苑小区1套,面积为45.13平方米。

三、配租原则

(一)申请配租原则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将根据申请人数量、家庭状况等实际情况,在《摇号规则》中确定配租原则。

(二)摇号原则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符合配租标准的申请人,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具体房源。

(三)轮候原则

由于房源紧张,摇号未能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可直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并登记为轮候对象,有闲置房源时,经复审符合条件后,公开摇号配租。轮候期为3年。

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凌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退出轮候。

(四)“六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此次配租过程坚持“六公开、一监督”原则,摇号过程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摇号结果和配租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由所在街道和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2、毕业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                           

3、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并与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由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正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或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我市进城务工或有重大疾病长期在城内医院治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5、经招商引资来我市发展建设的域外企业工作人员,确需住房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批准。

6、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按其文件要求执行。

7、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且低保已取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无购房能力的家庭,可以继续租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房屋的租金因低保取消不再享受低保租金待遇,按新就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和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商品房住宅、门市、车库等房屋登记信息的,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其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8、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初审、审核、公示合格后办理。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并且是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有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贫困残疾人家庭,且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可直接申请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同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二者不能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可视自身情况任选其一申请,并填报相应申请表。

2023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1400元/户/年的标准,每季度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后发放。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公共租赁住房有家庭和单人两种申请方式。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申请的,要有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1)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审批表;

(2)凌源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低保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证明材料;

(6)申请人提供市区内租房证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在企业单位就业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申请人为我市或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9)申请人为进城务工或有重大疾病长期在城内医院治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应提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村、乡(镇)、市乡村振兴局证明,市区内租房证明,医院治疗证明。

(10)申请人为来我市发展建设的域外企业工作人员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申请人明细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1)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政府出具的引进特殊专业人才证明;

(12)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1)凌源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审批表;

(2)凌源市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诚信承诺书;

(3)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低保户、建档立卡户、贫困残疾人证明材料;

(6)申请人提供市区内租房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低保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

1、初审

请人提出申请后,其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就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和家庭收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至所在乡镇街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

各乡镇街负责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退回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由所在乡镇街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进行申诉。

相关部门在接到凌源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申报人员名单后,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负责审核如下内容:

市民政局审核申报家庭是否属于凌源市低保户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审核申报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并出具户籍证明;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审核申报家庭所有成员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出具房产证明;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申报家庭是否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并出具证明;

朝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凌源办事处审核申报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市人才建设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申报人员社会保险信息,并出具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残联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并出具残疾人证明。

(四)时间安排

1、申报及初审阶段: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8日;

2、审核及公示阶段: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22日;

3、复审及公示阶段: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1月10日

六、配租方法

(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最后人选(详见《摇号规则》),对摇号全过程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号结果将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除不可抗力外,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5日内未到市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权和使用权。

2、被保障的家庭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等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禁止擅自装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款不予补偿。

4、承租人在腾退房屋时,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拒不修复的,扣除全部押金。承租人租住期间,在供热要求的报停期限内出现未报停或故意不缴费导致欠费的,扣除全部押金同时补缴所欠取暖费。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构成,按年度收取。租金收取标准按不同区域范围、所在小区住房租赁标准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由政府确定。

此次配租房源租金收取标准定为:

1、租赁连福庄园小区、龙轩金地小区、颐安嘉园小区公租房的低保家庭、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具有稳定职业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2、租赁融鑫花园小区、东方花园小区、万恒世纪城一期小区、万恒世纪城三期小区、双圆佳苑小区、钢达花苑小区公租房的低保家庭、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具有稳定职业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为1年,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1年租金。

(三)退出

申请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报材料不真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在承租房内从事或经营违法活动的;

3、将承租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的;

4、擅自装修或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毁坏、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承租人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3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6、入住后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7、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8、入住后,经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实,其家庭成员有其他住房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承租标准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社区(村)、所在乡镇街、所在单位及市住建局报告,由市住建局作出相应处理。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查实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承租资格,记入信誉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详见《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九、本实施方案由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名单

2.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审核小组成员名单

3.凌源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承诺书

4.凌源市住房租赁补贴诚信承诺书

5.凌源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6.凌源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