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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30 信息来源:凌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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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一 | 社会团体监管 |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监 管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监 管 |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设立分支机构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但不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三 |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管 理 | 1.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七条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要求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不予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第十八条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 3.《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四 | 慈 善 组 织 监 管 |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四 | 慈 善 组 织 监 管 | 8.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9.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0.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5.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二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6.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17.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五 | 志 愿 服 务 监 管 | 1.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六 | 社 会 救 助 监 管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4月26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七 | 养 老 服 务 监 管 |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对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七 | 养 老 服 务 监 管 |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9.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八 | 殡葬服务监管 |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2011年12月15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5.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8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十 | 地名命名更名监管 | 1.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予以取缔,不予通报批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县级民政部门 |
2.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3.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
4.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