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24 信息来源:凌源市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单位
名称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予以修正)
第四条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
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核发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
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6个工作日不收费
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制造业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
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
6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45个工作日不收费
7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行政确认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45个工作日不收费
8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行政确认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生产经营单位45个工作日不收费
9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公告行政确认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生产经营单位45个工作日不收费
10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3月2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
不收费
1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1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1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1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第二十条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1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不收费
16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17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18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19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20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2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收费
2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2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2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2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26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27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六条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28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29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30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3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3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不收费
3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
不收费
3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
不收费
3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66号,2014年1月3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
不收费
36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37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38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39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40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4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4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4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4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
不收费
4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
不收费
46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危化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


【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2日 颁布)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不收费
47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48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49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50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5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52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不收费
53凌源市应急管理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收费
54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行政检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3月20日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不收费
5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行政许可凌源市应急局办公室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