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1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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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
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1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法规】依据《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17】100号),城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住院救助,全市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即在出院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2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 2、督促整改:"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监督管理、日常检查、上级医疗保障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2.立案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调查取证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理责任:承办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监督管理、日常检查、上级医疗保障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2.立案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调查取证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理责任:承办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1.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监督管理、日常检查、上级医疗保障行政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并做好记录。2.立案责任: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调查取证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理责任:承办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2.对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不配合检查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愿行的责任。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处罚1.对欺诈、串通投标等方式竞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数据筛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由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受理责任:对医疗审核科传递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信息进行月结算。2.审查责任:月结算复核,月结算支付,核对信息正确,打印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单。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打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单,结算金额不符的退回医疗审核科给予纠正。4.送达责任: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单提交财务拨付。
6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1.受理责任:对医疗审核科传递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进行月结算。2.审查责任:月结算复核,月结算支付,核对信息正确,打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算工作,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打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算,退回医疗审核科。4.送达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提交财务拨付。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2.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3.单位参保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1.受理责任: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5.医疗保险费核定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用人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据实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地税部门或者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税发〔2019〕112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由医保经办机构按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并核定应缴费款,避免市域内重复参保登记。人社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政策;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负责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负责将款项退还给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负责社保基金会统核算;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职责。各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保登记工作,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开展征缴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和变动情况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核对参保缴费信息,及时确实并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会统核算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配合税务部门办理退费业务。

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6.职工参保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1.受理责任:凭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代办人有效身份凭证。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7.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门诊大慢病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申请人要提供办理大慢病证准确,可靠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大慢病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补齐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门诊特定项目鉴定专家组,每月第二周工作日对门诊特定项目进行鉴定。2.审查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建立综合管理台帐,制《凌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鉴定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鉴定结论、鉴定证书及电子版档案报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对鉴定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录入申请者相关信息及鉴定依据、结果,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标识。医疗保障局按照合格人员名单对《门诊特定项目鉴定证》核准验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领取发放。审核不合格,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不合格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取回。4、送达责任: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审核合格后,从发证下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审核合格后,全年享受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5、事后监管责任: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医时,必须持《门诊特定项目鉴证》、医疗保障卡,门诊医生核对无误后,方可接诊,并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满足门诊在大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门诊慢性 病一次购药最多不超过60天常用量,门诊大病一次购药最多不超过30天常用量。门诊特定项目购药以甲类药品为主。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门诊特定项目申报患者鉴定的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执行《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朝医保函【2020】3号)对出现违规操作的专家组成员,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1.门诊费用报销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一)优化办事环节。各地要针对上述事项,全流程梳理堵点内容,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现前台办事“一窗式”受理,后台业务协同配合。(二)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要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三)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材料。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的书面证明材料,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备案及转诊手续,优化备案及转诊服务”要求,彻底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1.受理责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算工作,2.审查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打印参保患者门诊费用结算单,并装订成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算,退回医疗审核科。3.决定责任:对结算完的门诊患者档案进行装订、录入、存档工作。4.送达责任:申请人领取门诊医药费。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2.住院费用报销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一)优化办事环节。各地要针对上述事项,全流程梳理堵点内容,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现前台办事“一窗式”受理,后台业务协同配合。(二)规范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原则上只需要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提供处方底方、住院提供诊断证明,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三)简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材料。取消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妊娠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的书面证明材料,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备案及转诊手续,优化备案及转诊服务”要求,彻底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证明盖章。(五)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1.受理责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算工作。2.审查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打印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并装订成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算,退回医疗审核科。3.决定责任:对结算完的住院患者档案进行装订、录入、存档工作。4.送达责任:申请人领取住院医药费。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1.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六条国家平台备案管理人员范围是指经过实人认证,阅读并确认告知书有关政策要求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通过备案小程序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为其他参保人员代办备案申请,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内每人最多代办三人。第七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线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保险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开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转诊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六条国家平台备案管理人员范围是指经过实人认证,阅读并确认告知书有关政策要求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通过备案小程序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为其他参保人员代办备案申请,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内每人最多代办三人。第七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线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保险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开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转诊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六条国家平台备案管理人员范围是指经过实人认证,阅读并确认告知书有关政策要求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通过备案小程序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为其他参保人员代办备案申请,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内每人最多代办三人。第七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线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保险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开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转诊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4.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规范性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一)开展便捷备案服务。鼓励省级医保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鼓励各统筹地区学习推广部分地区备案工作“零跑腿”“不见面”做法经验,为本地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等。省级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全国备案管理便捷服务工作台账》(附表2),并于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国家医保局。

(二)探索简化备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要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需求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简化备案类型、备案条件、申报材料,优化简化备案程序。鼓励全省统一异地住院备案政策。
(三)加快制度整合。尚未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省份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尽快实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制度。仍利用国家新农合跨省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的地区,要简化新农合申报材料,优化转诊流程,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六条国家平台备案管理人员范围是指经过实人认证,阅读并确认告知书有关政策要求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通过备案小程序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为其他参保人员代办备案申请,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内每人最多代办三人。第七条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线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保险险种类型、参保地、就医地、备案类型、申请备案开始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照片或个人承诺书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照片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等)。异地转诊人员需线上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要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通过实人认证)、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1.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受理责任: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2.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进入信息查询流程。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受理责任:(1)公示政策应当提交的材料;(2)申请事项不属于政策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进入账户支取流程。


1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出具《参保凭证》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受理责任:凭有效身份证件   2.审查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窗口直接办结。
1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1.产前检查费支付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提供报销所需材料,给予受理。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待材料补全后在受理。2.初审、复审、复核责任;依照相关文件,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1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2.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提供报销所需材料,给予受理。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待材料补全后在受理。2.初审、复审、复核责任;依照相关文件,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1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3.生育津贴支付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提供报销所需材料,给予受理。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待材料补全后在受理。2.初审、复审、复核责任;依照相关文件,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1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4.生育医疗费支付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受理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提供报销所需材料,给予受理。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待材料补全后在受理。2.初审、复审、复核责任;依照相关文件,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14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1.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法规】依据《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17】100号),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减半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定额资助,医保部门已与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机制,每月交换数据信息,完成资助,不需要救助对象单独申请。受理责任:县(市 )区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将对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残人员(一、二级)、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困难群体数据信息,提供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参保核定。决定责任: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信息核定准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助资金。
14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2.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 报销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法规】依据《朝阳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朝政办发【2017】100号),城乡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和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孤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待遇享受期间,在定点医院住院一站式结算时没有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可以申请手工(零星) 报销。城市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户、申请医疗救助时,即可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办理,也可到各地人寿保险朝阳分公司申请办理;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医疗救助时,即可到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办理,也可到人保健康朝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供患者低保特困等身份证明、收据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即可受理。

2.审查:收齐申请材料即可审核。


15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1.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1、受理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 料内容不全的,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 构进行补充,具体申报材料如下:(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评估责任(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3、评审公示责任
(1)现场评估 由受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在专家库中每个专业至少随机抽取 1 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组,对评估事项进行现场评估,
并留存评估结果佐证材料。评估结果大于等于 85 分为合格,评估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告知之日起,整改 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该医药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综合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对现场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的经过整改,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未通过的,该医药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公示谈判  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为期一周公示,公示结束后就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付费方式、费用管理、系统建设、数据质量、违约责任、服务协议时效、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达成签约意向后下发拟接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通知。
(4)签订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协调信息部门和拟接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保险网络接入工作,医保经办机构通
过测试验收后,正式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同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服务协议签订后定点医药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医药费用结算服务。"

15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2.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公共服务凌源市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1、受理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内容不全的,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进行补充,具体申报材料如下:(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评估责任(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3、评审公示责任(1)现场评估由受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在专家库中每个专业至少随机抽取 1 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组,对评估事项进行现场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佐证材料。评估结果大于等于 85 分为合格,评估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告知之日起,整改 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该医药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综合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召开评估会,对现场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的经过整改,3 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未通过的,该医药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3)公示谈判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为期一周公示,公示结束后就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付费方式、费用管理、系统建设、数据质量、违约责任、服务协议时效、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达成签约意向后下发拟接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通知。(4)签订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协调信息部门和拟接入的定点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保险网络接入工作,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测试验收后,正式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同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服务协议签订后定点医药机构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医药费用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