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09 信息来源:凌源市
浏览:

                                                 凌源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
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1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

【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3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1.检查责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处置责任: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将检查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4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6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受检企业。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依法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20日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受检企业。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依法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1.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6.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7.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9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0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受检企业。
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处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依法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对洗染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管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检查记录表、阶段性检查报告、执法文书等材料进行复核;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


13对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部门规章】《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4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凌源市商务局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 第8号)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1、受理环节责任:及时处理,妥善保管有关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当面通知当事人;3、决定环节责任:对决定受理的,在4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1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凌源市商务局【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需要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书面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予以备案。(2)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依法作出备案决定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由市商务局相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1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凌源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1)受理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到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到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备案3个工作日、核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请示文件,报送省商务厅;于3-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请示文件送达申请人;将《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凌源市商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1.受理责任:(1)公示设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征求意见; 3.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出具确认意见,并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