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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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
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备注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1对违反 《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的处罚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颁布)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巡查发现等方式发现此违法行为的,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1.受理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1.受理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只认领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5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1.受理责任:(1)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告知单,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改正;(3)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核发机关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受理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行政确认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1.组织责任:每年年初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牵头组织水、气、土壤等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工作。
2.公示责任:每年三月末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

8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申报内容不齐全、不准确的,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人进行重新申报。 2.确认责任: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2.作出行政奖励的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组织审核责任:组织环保系统推荐报名评选,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形成初步意见,不符合表彰条件的予以否决。
2.作出表彰责任:经分管领导审核,作出并发布表彰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2.作出行政确认的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2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2.作出行政确认的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3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1.审查责任: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2.作出行政确认的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4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登记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5工作日内告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5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6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第十四条 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各地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生态环境部。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
1.拟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2.备案责任:按程序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712369环保举报投诉
公共服务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市分局【规章】《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1、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2、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3、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4、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6、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