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解读)
凌源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刘志勇
(2023年8月23日)
广大的全体市民,上午好!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幅度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后每人每月1044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240元提高到6684元,提高幅度7%;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0026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78元提高到90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12元提高到870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分别按5%和7%执行。集中供养孤儿生活标准由1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85元;散居孤儿生活标准由1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35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执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100%生活费70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享受70%生活费66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城市户籍)享受40%救济费612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农村户籍)享受40%救济费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