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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23〕9号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96元,提高幅度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后每人每月1044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240元提高到6684元,提高幅度7%;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0026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78元提高到90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12元提高到8700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分别按5%和7%执行。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885元;散居孤儿提高到每人每月1535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档按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是“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精准救助。市民政局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