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北街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31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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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
类型
事项依据行使主体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当事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2008年11月29日颁布)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修订)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制度内容 (二)办理程序 审核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救助、补贴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2月21日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2016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的具体实施工作。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补贴。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排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核实。
3.处置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对于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对重大的以及有争议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
4.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矛盾纠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2022年04月22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调解责任:组织调解人员应本着公平依法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4.送达责任:对本行政区内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5.实施责任: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将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予以留存,以备查用。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1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   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1997年11月5日颁布,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开工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工手续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2007年11月8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办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的决定,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29号)
二、主要任务。(三)理顺层级职责。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对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督查和指导。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监督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送达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病死畜禽来源及时组织力量调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3.监管责任:建立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三)扶助对象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7月8日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凌源市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修订)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 2015年11月23日颁布)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对街道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加强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委办公室(凌源市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2017年3月22日颁布,2021年4月28日修订)
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林业草原局部门林权证、辽宁省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辽宁省林权转出申请登记表等),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林地进行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并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指导。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
 四、审定程序 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依法进行公示。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依法开展后序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5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审查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发送调查告知书,指导做好相关工作。需要依情况入户登记、留档备查。
2.执行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联系调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依不同情况进行快速、全面的汇总,如有需要,进行专题汇总和推算汇总。
3.送达责任:结合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并上报县统计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2011年6月26日颁布,2018年9月18日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部门,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摸排登记。
2.处置责任: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加强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日常管理。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公安、司法、卫健、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政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步审查、政治审查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初审的,报送县人民武装部;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政治立场、日常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民武装部、凌源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审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3.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4.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2001年2月20日颁布,2017年11月29日第六次修正)
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街主路、小区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区内、背街巷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1.受理责任:制定计划和方案。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第一次修正)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1.受理责任:制定计划和方案。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