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日期:2023-07-21 信息来源:凌源市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供);2.采矿许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提交,新建尾矿库项目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回采、闭库项目提供回采设计或闭库设计);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尾矿库闭库项目提供闭库项目安全评价报告);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权限划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