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着力消除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坚决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坚决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惩戒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坚决问责曝光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夯实以燃气企业、社区街道、物业企业、基层警民“四位一体”的网格化排查管理体系,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构建部门联动、企户联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条块结合、共同推进的全链条安全责任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燃气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通过再排查再整治,建立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机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城镇燃气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共治形成合力,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监管
1.加强燃气运输企业监管。自即日起至2022年年末,燃气运输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逐一排查已许可的燃气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对不符合企业资质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整改到位。督促燃气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办法。每个月对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燃气运输企业)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聘用前排查机制,全面排查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督促燃气运输企业按要求配足动态监控专职人员,不得兼职,做好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使其掌握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应急处置、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考核活动,培训学时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档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燃气运输企业)
3.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查所属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更新标志;落实综合性能检测周期和频率。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燃气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为车辆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车辆的标志灯、标牌等警示标识齐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燃气运输企业)
4.加强动态监控管理。各燃气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运行良好,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和从业人员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管理,每天必须排查所属车辆,并逐一记录每部车的运行情况,排查率必须达到100%;同时,全面记录所属车辆的报警信息和处置结果,处置率必须达到100%;做好动态监控数据的保存工作,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燃气运输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监管
1.加强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会同管道燃气企业组织对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问题进行动态排查整治,先有管道后有违法占压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对主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建设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会同属地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管道的,由燃气企业为主负责整治。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进一步深入排查城镇燃气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状况及周边环境,20年以上的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或运行年限不满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存在自然或地质灾害、潮湿腐蚀、暗沟、密闭空间的管道,以及农贸市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周边管道立即开展评估,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治计划,有力有序实施。2022年底前,完成既有违法占压管道整治。即日起,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各管道燃气企业)
2.加强燃气场站设施排查整治。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会同燃气企业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站外间距问题进行动态排查整治,对场站外间距不足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对主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建设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会同属地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属于合法建(构)筑物的,通过协商搬迁或协调燃气场站设施重新选址搬迁方式予以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应控制场站设施燃气储量,必要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场站设施巡查巡检,实现压力系统在线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燃气企业完善并严格执行门站、高中压调压站、阀室、阀井及管道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落实反恐怖防范工作要求。同时,每年对燃气场站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评估,对不符合安评要求、不予整改落实的场站,予以停产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站,立即关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各管道燃气企业)
3.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各乡镇街、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巡线制度,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提高巡线质量,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巡检情况的检查督查,并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补齐、更新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确保规范、清晰;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实现应检尽检;由燃气企业建立完善GIS(地理信息)、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增加监测点位,扩大压力和流量数据采集,实现对泄漏点快速定位、及时处置,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燃气管网运行状态;实现地下燃气管线定位科技化,提升管线信息精准度。管道燃气企业引进先进燃气泄漏检测设备,升级燃气泄漏检测技术手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各管道燃气企业)
4.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动土作业工程施工前,要向可能涉及地下管路、线路等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武装部、供电、供热、供水、市政、移动、联通、电信等)报备审批,共同研究制定预案后方可施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施工单位递交安全告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地下管路、线路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人。同时,还要采用喷红漆、插彩旗等方式,为施工方明示位置,做好安全警示标识。市住建局要从严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违法违规施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责令停工、罚款、扣除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暂扣资质证书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信息至管道燃气企业,实现风险预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各管道燃气企业)
(三)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
1.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力度。严格按照《凌源市城镇燃气及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布局(2016-2030)规划》,充分考虑区域大小、用户数量、便民服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企业数量。引导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或资本参股等方式,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实施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过低的储配站。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原则,通过搬迁、改造、设立配送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点等方式,对现有配送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点进行布局调整,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个瓶装液化气服务站点(较大或较偏远乡镇根据服务需要合理设置),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各瓶装液化气企业)
2.强化瓶装液化气全链条管控。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督促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严格落实气瓶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充装不合格气瓶。在2022年底前居民用户进行旧气瓶换新气瓶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气瓶减免更换瓶阀和检验费用,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每免费更换200只气瓶的,给予10000元财政补贴。建立完善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服务平台,对送气工、送气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签订供用气合同,对气瓶实施从充装、配送到用户全流程追溯。燃气企业负责制定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强化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和气瓶充装系统应用,完善燃气企业用户服务信息,充分发挥监管效能,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各瓶装液化气企业)
3.严厉打击“倒气”违法行为。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倒气”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整顿“倒气”市场。要拓展“倒气”案源线索渠道,大力宣传有奖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和从业人员举报“倒气”的积极性;借助基层网格力量,及时发现上报非法储存经营燃气线索;依托区域警务合作平台,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及运送气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挖掘跨地区非法经营、运输燃气的线索;强化餐饮等重点用户供气合同检查,从使用端倒查“倒气”线索。要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行为查处效率。对查实的“倒气”线索,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社会震慑效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
(四)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1.加强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底商、学校、医院、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灶管阀”、通风环境、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位,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使用合法气源,及时更换不合格“灶管阀”。重点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建立重点场所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平台,对燃气使用预警信息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网格员、用气单位(用气人)和供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推动有条件的重点场所有序实施“瓶改管”、“瓶改电”、“气改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2.加强“住宅底商”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从公共安全角度加大“住宅底商”经营场所用气安全监管,严控新增“住宅底商”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生产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底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建立“住宅底商”经营场所用气报告制度,产权人(使用人)须向属地乡镇街报告并对安全使用燃气作出书面承诺。各乡镇街应组织对“住宅底商”经营场所用气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前介入新开业经营场所用气事宜,及时制止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经营场所使用燃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3.加强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专项行动,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体检,制定入户安检计划,明确入户安检要点,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即告知用气人整改,督促、指导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达到体检全覆盖。加强对流动厨房、农村集市和路边摊的排查检查,严禁使用未纳入气瓶动态溯源体系的非智能气瓶。对于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更换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自闭阀、报警器、金属波纹软管的,可因地制宜给予支持补助。通过将燃气智能表安装、非智能表改造成本纳入燃气企业定价成本范围,引导和督促燃气企业加快燃气智能表安装和非智能表改造进度。推广使用燃气金属波纹软管、自闭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产品,逐步淘汰橡胶燃气软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4.加强燃气“灶管阀”安全监管。强化燃气“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燃气“灶管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结合电商打假行动,依法对销售非标、假冒伪劣燃气“灶管阀”产品的电商、平台进行处罚,及时下架问题产品,并召回已售产品。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伪劣残次等不合格炉灶、连接软管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5.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无使用登记证、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的车用气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进行车辆油改气等相关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燃气经营企业)
6.加强工业用气(自用)安全监管。对工业用气企业进行精准摸排基础数据,重点了解辖区内用气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摸清企业名称、开业时间、年用气量、年检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及燃气公司包片管理人员情况等,形成用气工业企业清单。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可以聘请专家指导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与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议整改办法,能当即整改的现场马上处理、不留后患;需要购置新设备、实施新工程的整改事项,明确企业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各阶段时限、明确要达到的质量标准,限时办结、销号管理。企业整改完成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销号,确保问题隐患全部限时“清零”。对于重大隐患问题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每季度对供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燃气企业依法对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燃气生产、使用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燃气企业、用气单位(用气人)燃气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发现虚报、瞒报存在重大隐患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二)建立自下而上的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社会监督,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建立城镇燃气“单网格”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由燃气企业、社区街道、物业企业、基层警民搭建“四位一体”的网格化排查管理体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利用住建部门、燃气企业热线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管道煤气钢富达公司6837981;市液化气公司6666000;市燃气管理办公室6986082)。建立媒体曝光制度,聚焦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察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三)建立燃气安全信息综合监管机制。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利用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完整性管理,将燃气设施管理信息逐步纳入大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及时掌握设施风险隐患分布,实现城镇燃气设施“一张图”监管,尽快建成政府企业联动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四)完善燃气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燃气企业应当编制完善内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综合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企业应对紧急突发状况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实操训练。规模以上用气企业、重点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将燃气应急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燃气应急培训,确保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强化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将燃气应急知识纳入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紧急状况下现场人员疏散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五)完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城镇燃气管道、调压设施、储配站、加气站等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置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现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服务。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表按照逆气流方向至住宅区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设施(含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从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按照顺气流方向的燃气管线及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居民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居民用户承担相应费用。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应当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选用事宜。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同步实施小区内燃气老旧管道改造,管道改造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五、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级政府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抓细抓实。要将城镇燃气安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安全问题。要依法全面压实部门、乡镇街、企业和用气单位(用气人)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并参照本意见做好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各乡镇街)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凌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住建、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燃气建设、质量、经营、充装、运输、维修、管养、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教育、民政、工信、服务业、农业农村、卫健、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
(三)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探索划定燃气市场退出、市场准入、责任追溯三条红线,从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能力(人员、设施、物资)等方面每年对燃气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价,对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结合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整改,倒逼燃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燃气企业)
(四)落实用户安全使用责任。用气单位负责人和用气人是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人。各乡镇街、各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购买合格燃气燃烧器具、配件并主动及时维护、更新;要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整改各类用气隐患;要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各燃气企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大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辖区城镇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执法联动和考核通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燃气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聘用、信息系统建设、举报奖励等经费预算,确保燃气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切实落实和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健全燃气监管、执法等专门机构,配齐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要明确负责燃气安全的工作部门和专职人员,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工作内容。改革城镇燃气用工制度,推动从事燃气施工、燃气安装维护、入户安检、瓶装液化气配送等人员与所在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燃气企业必须做到健全燃气职业技能培训,燃气施工、燃气安装、维护、入户安检等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必须实现全员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各燃气企业)
(三)强化调度通报。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的,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住建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把隐患当成事故,小事故当成大事故,特别是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
(五)加强社会宣传。要畅通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凌源融媒、电视台、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加强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用气安全宣传,增强安全用气意识,高频次推送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片、宣传报道和宣传提示,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营造全社会安全用气的浓厚氛围。鼓励在公共场所通过海报、标语、滚动字幕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组织融媒体中心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燃气企业)
请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会同责任部门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员、时间安排,台账化、责任化、清单化推进工作,并将实施细则和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市住建局燃气办。请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同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燃气办。
联系电话:6986082 联系人:段志军
附件:1.凌源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