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发布日期:2023-07-07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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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名称: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2. 材料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3. 法定依据描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4. 纸质版原件1份

5. 纸质版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