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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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类型事项行使主体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备注
县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许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2行政许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3行政确认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发包方无权发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五)承包方私自转包、转让承包项目或者转包渔利的。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责任: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5.监管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取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4行政确认生育登记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健康局
5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人民武装部
6行政给付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部分特殊家庭生活补助的给付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确认责任:作出审核确认,并依法进行公示,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扶助。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实施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部分特殊家庭生活补助的给付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健康局
7行政裁决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书面确权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受理单位对书面确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3)对申请书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4)对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受理单位应该及时组织办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理责任: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原则。3.调解责任:处理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确权后,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确权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4.裁决责任:处理机关处理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8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9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1.检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确定进行检查。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和草原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11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12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14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理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其他行政权力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1.检查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17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救助、补贴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及审核结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就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4.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责任,进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第四条 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孤儿的父母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3.决定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市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次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4.送达责任:乡镇街民政部门将儿童福利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及审核结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就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4.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责任,进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0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                              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 障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受理责任: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3.决定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市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次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4.送达责任:乡镇街民政部门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1其他行政权力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1.检查责任: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进行检查。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2其他行政权力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3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调查、审核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2.督促整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村民。
3.处置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4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2.督促整改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村民。
3.处置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5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提议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提议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26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受理责任:对于当事人申请或群众反映、有关组织提供线索的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调解处理责任:对受理的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4.监管责任:强化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凌源市司法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司法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自然资源局
27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进行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2.督促整改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
3.处置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其他行政权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乡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
3.发证责任:应发证照的,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事项者,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30其他行政权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委员会意见、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乡或镇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乡或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发证责任:应发证照的,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事项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31其他行政权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所在地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发证责任:应发证照的,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事项者,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3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查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3.决定责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33其他行政权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34其他行政权力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检查责任: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
3.处置责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35其他行政权力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检查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
3.处置责任: 对发现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3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   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开工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工手续的审批工作;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续的办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对象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四、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1.检查责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检查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处置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其他行政权力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进行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凌源市水务局负责政策解释;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司法局、市水务局
43其他行政权力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酬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44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检查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督查和指导。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45其他行政权力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4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给与批准。并报农业部门备案。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和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备案和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47其他行政权力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和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8其他行政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相关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对争议权益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凌源市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负责案件受理、审核、调查、开庭、裁决;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49其他行政权力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第九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资资代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50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行政检查:1.检查责任:对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进行巡查,检查是否存在有死亡畜禽。2.督促整改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督和指导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处置责任: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发现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收集、处理,并溯源。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51其他行政权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条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依据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辖区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4.送达责任:切实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
5.监管责任: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52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
                              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条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健康局
53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的通知》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三)扶助对象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条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卫生健康局
54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是否符合上报条件的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无异议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应急管理局
55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56其他行政权力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日期不得少于7日;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发包方自承包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草原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符合《草原法》有关规定。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57其他行政权力对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批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应当在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林业草原局部门林权证、辽宁省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辽宁省林权转出申请登记表等),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批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58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对本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档案局
59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林业草原局部门林权证、辽宁省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辽宁省林权转出申请登记表等),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林地进行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60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包括经营者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1其他行政权力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的核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乡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核查比对。
1.审核责任:材料核实,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作出决定。2.项目实施: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救助。3.监管责任:对康复项目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监督整改。凌源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的核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残疾人联合会
62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的实施意见》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告知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凌源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63其他行政权力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调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相关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对争议权益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司法局、凌源市妇女联合会负责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调解事项的具体实施。
市妇女联合会、市司法局
64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审查责任:通过有效方式发送调查告知书,指导做好相关工作。需要依情况入户登记、留档备查。
2.送达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联系调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依不同情况进行快速、全面的汇总,如有需要,进行专题汇总和推算汇总。结合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并上报市统计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统计调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统计局
65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部门,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摸排登记。
2.处置责任: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加强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帮教和日常管理。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
66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拖延受理;不予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规增加申请人义务;一次性告知,不予刁难、拖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协助申请人隐瞒实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7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政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初步审查、政治审查的决定。未通过考核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初审的,报送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政治立场、日常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人民武装部
68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规   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应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按要求出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3.发证责任:应发证照的,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事项者,在规定时限内颁发相关证照。
4.配合监管责任。与各部门间配合实现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69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受理责任:申请书,相关证据;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裁决责任:行政裁决由司法部门做出法制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或者不予行政裁决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裁决的,下达裁决文件,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议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市自然资源局
70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 发生草原火灾, 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林业和草原局
71行政处罚对挪用、侵占公款公物,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等行为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挪用、侵占公款公物,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等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72行政处罚对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二)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每亩五元以下罚款;(三)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的,处以每枝二角以下罚款;(四)在限期内未进行补植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五)在蚕场内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的,处以每公斤二元以下罚款;(六)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破坏植被的,责令停止违禁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选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就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73其他行政权力对接到村民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察,发现涉嫌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乡纪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说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违纪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接到村民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74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不实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反映、举报、巡察,发现涉嫌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乡纪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说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违纪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工作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75其他行政权力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   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法检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落实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督促整改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处置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正的,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民政局
76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7其他行政权力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检查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确认需设置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使用情况。乡镇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并报交通部门备案。市交通运输局
78其他行政权力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二)非法预留机动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的;(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检查责任:依法检查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包方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和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79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村干部任期期间经济情况进行审计。          
2.督促整改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情况,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80行政确认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对本权属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报主管机关确认。
1.受理责任: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责任: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5.监管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取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81行政给付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依法对来站求助人员视情况提供8个方面内容的救助:①只提供食物;②提供住宿;③提供医疗救治;④提供返乡乘车凭证;⑤提供返乡现金;⑥既提供乘车凭证又提供现金;⑦提供衣物;⑧提供通讯联系;对符合条件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依法予以安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和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施行先救治、后救助。
2.审查责任:对来站求助人员进行身源审查;对无家可归需要安置人员进行身源审查;对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进行身源审查;对需要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进行身源审查。
3.确认责任:对来站求助人员确认是否救助;对无家可归人员确认是否安置;对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确认是否进行医疗救治;对需要护送的受助人员确认是否护送。
4.送达责任:将护送通知单送至户籍地站;将受助(特殊)人员安置通知单送至安置地。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在站临时救助人员履行监管责任;对安置人员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民政局对户籍是县域外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乡镇负责户籍为本乡镇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市民政局
82行政检查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的落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水务局
83行政检查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未达到检查标准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落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市水务局
84行政检查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未达到检查标准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事项的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85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 集体资产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其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 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并根据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追回和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至五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和造成损失的,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除责令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资产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事项的具体实施。市农业农村局
86行政强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和铲除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凌源市公安局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7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决定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情况紧急时,做出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决定。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5.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自然资源局
88行政强制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决定责任:乡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乡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2.审批责任: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处置责任: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按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负责对阻碍行洪障碍物下达清障命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清障命令,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市水务局
89其他行政权力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检查责任:加强对占用土地情况是否按规划审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 梳理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相关线索,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具体处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检查、上报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
90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逾期不改正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1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1.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逾期不改正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2其他行政权力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草原适当调整的批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和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街道)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在承包期内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草原适当调整的批准。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93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1.检查责任: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隐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3.处置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收到报告的乡镇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94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规   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
95其他行政权力对种子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检查责任:负责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种子要求整改。处置责任:报告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凌源市农业农村局和凌源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种子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9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1.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逾期不改正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凌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
97其他行政权力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大河北镇人民政府【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处置责任: 对违法事实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局
98其他行政权力对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监督大河北镇人民政府【 行 政 法 规】《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1.检查责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督促整改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3.处置责任: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凌源市人民武装部负责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兵组织整顿具体工作落实。对辖区内民兵进行选拔、编组,组织辖区内民兵体检、政审,做好民兵人员调整出入队等工作。市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