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动物疫病蔓延,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条件: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二、实施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22]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9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强制扑杀机制,确保工作到位,补助资金运用合理。
三、补助资金分配和职责
(一)补助资金分配:
1、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2、补助范围:我省强制扑杀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包括猪、牛、羊、马、禽等。
3、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
4、申请程序、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
(1)申请程序:养殖场户向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街)初审后上报至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2)受理单位:市(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4)咨询电话:0421-6890176。
5、申请材料:强制扑杀补助书申请(报告)、扑杀详情登记表、养殖场(户)生产、防疫记录;养殖场(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图片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监督渠道:
1、监督举报电话:6891587。
2、地 址:凌源市木兰山路16号农业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