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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政办发〔2023〕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源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凌源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开发管理秩序,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保障全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科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矿业整顿、绿色矿山创建成果,着力解决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全力实现非法采矿存量问题清仓见底,新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中央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省委巡视等反馈涉矿违法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进一步推动全市矿业开发管理秩序实现规范化、有序化。

二、主要任务

以国家、省、市反馈涉矿违法问题和新发现的非法采矿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八类非法采矿行为:

(一)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二)以各类工程建设,包括以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安全隐患治理(含采空区治理)等项目为名非法采矿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的;

(四)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和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淘金的;

(六)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七)触犯刑法及涉及砂霸、矿霸等黑恶势力的;

(八)中央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省委巡视等反馈涉矿违法问题。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专班,制定方案,对全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生态环境、林草、应急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领责、认真负责,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作用,从各自领域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切实提高整治成效。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通报、督导、约谈或专项督察、移交问责等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各乡(镇)、街道:切实担负起此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压实村、社区属地监管责任,组织村、社区扎实开展排查、巡查;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等执法工作,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取得实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督促落实,要咬住目标、紧盯不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坚决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市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规依纪依法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对以各类工程项目为名的非法采矿行为,追究相关审批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对党员、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私挖滥采、倒卖国家资源或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组织部:在此次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考察识别干部。对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具有斗争精神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纳入优秀干部人才库。对不担当不作为、临阵退缩的干部,根据领导小组意见,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市委宣传部: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参与、支持专项行动意识;开展舆论监督,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曝光重大违法典型案件。

市委政法委:拓展线索举报接收渠道,政法机关、行业部门加大线索收集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矿霸”、“砂霸”等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问题线索进行摸排,构成黑恶犯罪的一律成立专案组专案侦办,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及行业领域乱象的迅速落实整改。把此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域内涉非法采矿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专项行动期间,涉刑案件价格认定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民爆物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违法爆破行为;对黑恶势力操纵、把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非法开采、勘查、破坏矿产资源,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操纵、把持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经费等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证不符,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各类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草原违法违规行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及因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一是对矿山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进行检查;二是矿山企业的车间料堆、道路等扬尘问题是否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三是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市水务局:依法查处破坏水土资源、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法采矿、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对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督促企业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全企业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等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保障涉矿产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黑恶势力涉矿资源类犯罪,保持对非法采矿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从严整治力度,做到快捕快诉;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引导侦查取证把牢刑事案件质量关;加强监检衔接,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打击非法采矿背后职务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衔接协同,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不认真负责、工作拖沓、整治成效不明显、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定期通报情况并限期整改。

市税务局:负责接收专项行动各工作组的相关涉税线索,打击非法采矿单位和人员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召开动员会议,加强人员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营造宣传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1.开展集中排查。排查内容为,一是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发现的非法采矿问题;二是截至目前仍未消除违法状态的非法采矿问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制定排查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和工作要求,对所辖行政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个矿区、矿山(点)、工程项目(涉矿)、自然保护区、村组排查,逐个山头、田头、林头及河道流域排查,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特别是对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省委巡视、群众举报、舆情反馈等涉矿违法问题、矿产卫片违法图斑所在区域以及非法采矿行为多发、易发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排查人员要认真填写《非法采矿问题排查表》《持证矿山排查表》和《工程项目排查表》(相关表格另附),并建立排查台账。2023年5月31日前,相关排查表格由乡(镇)、街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确认,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经主要领导“双签字”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排查内容进行核查,结合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舆情反馈、卫片发现等违法线索,与各乡(镇)、街道排查上报的非法采矿问题进行比对,对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存在遗漏问题的地区,全市通报批评,并送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推动整改。

2.做好动态巡查。在排查工作基础上,各乡镇街要督促各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巡查方案,划定责任区域,确定责任内容,明确巡查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开展巡回检查。巡查人员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到对非法采矿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巡查人员应保证责任区域每周至少覆盖巡查一次,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坚决杜绝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卫片违法图斑增加情况发生,避免被国家和省列为重点关注地区。

3.严格依法查处。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对排查、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建立台账,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配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案件查处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不得作非立案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要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无证盗采现场应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即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在追究非法采矿人相关法律责任后,应当追究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涉嫌参与私挖滥采、倒卖国家资源或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要以两部门为主体,其他执法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成立打击整治工作组,进行重点巡查、核查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扫除盲区、消灭死角。工作组要动真碰硬,重拳出击,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执法职能作用,提级办理或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涉黑涉恶类非法采矿案件。做到抓典型、树权威,提高专项行动震慑力。

4.进行恢复治理。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边打击整治边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对采矿证外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治理;对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由各乡(镇)、街道自筹资金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涉及立案查处的损毁土地恢复治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员、恢复治理内容、期限等。恢复治理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结合地区自然地理状况、地质环境特征等客观条件,一矿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整治利用等措施,确保应种尽种、应绿尽绿、应治尽治。

5.强化督察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省委巡视等反馈涉矿违法问题整改工作,要对标对表整改标准,认真梳理整改问题,逐项查清事实原因,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期限,确保“见人见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反馈问题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总结经验做法。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23年12月8日前,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检查验收。市领导小组要进行检查验收,对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进行排名,对组织不力、整顿效果不明显、排名靠后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凌源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打击整治组、督导考核组、工作保障组、宣传舆情组、追责问责组等六个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各乡(镇)、街道要对照机制,成立组织机构,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4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导考核。专项行动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季度总结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每周四前将工作进展、案件办理等情况(相关表格另附)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工作进行调度;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度总结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检查验收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2023年度考核内容。市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大案小查、压案不查的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线上线下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法律解读、政策宣讲、典型案件曝光等舆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知晓度,做到群防群控,努力营造全民共同防范偷采盗采、打击私挖滥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同时,要建立举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各乡(镇)、街道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要重视舆情反映,回应社会关切,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有奖举报。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强化属地政府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部门(单位)矿产保护共同责任,结合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林长制”“河长制”等制度,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基层站(办)所职责作用和村两委、网格员、护林员、巡(护)河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前沿阵地作用,将矿产保护的职责延伸到乡(镇)、村组社区,建立矿产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严防边整治边违法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好经验好做法,并形成相关制度,努力实现长效常治。

 

附件:凌源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