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凌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gyuan.gov.cn)首页使用搜索工具查找,或进入“政府信息”频道浏览、下载。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
办公地址:瓦房店镇人民政府一楼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 0421—6421321
邮政编码: 122515
办公时间: 8:30—12:0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瓦房店镇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瓦房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凌源市瓦房店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瓦房店镇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瓦房店镇政务公开办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凌源市瓦房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凌源市瓦房店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凌源市瓦房店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