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炜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10UFDR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浩天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辽宁炜盛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号窑炉未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凌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依据《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税名:91211302797655388P帐号:0683500102201559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