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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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单位
名称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凌源市水务局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行政强制凌源市水务局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凌源市水务局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凌源市水务局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凌源市水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行政强制凌源市水务局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凌源市水务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凌源市水务局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