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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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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号,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2004年6月24日修正)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7月7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6月1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9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施行)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2 | 凌源市水务局 | 对危害东水济辽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凌源市水务局 | 凌源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 | 《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