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23 信息来源:凌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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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下发文件

辽教发【20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 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 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 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 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 幼儿园园舍建设

第八条 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米宽,中内廊不小于2.4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楼房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九条 幼儿园用地

  一、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二、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三、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包括儿童游戏场地、30米软覆盖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有足够活动的玩沙、玩水区(贮水深度不得超过0.3米)和儿童种植、饲养园地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四、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

  一、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园舍建筑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表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3班(90人) 900 10

6班(180人) 1770 9.9

9班(270人) 2480 9.2

12班(360人) 3180 8.8

  二、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原则上应设在阳面,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进餐之用。活动室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寒保暖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睡眠使用。寝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如寝室与活动室合用,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

  3.卫生间。每班一间,原则上要有给排水系统,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内设男孩小便槽或4个小便器,设置不少于4个蹲式便器或便槽,有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2个淋浴位和1个污水池。盥洗间应与厕所分间或分隔。

  4.衣帽、教具贮藏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5.综合活动室。每园至少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00平方米(3班)、120平方米(6班)、140平方米(9班)、160平方米(12班),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大型游戏及召开会议、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6.专项活动室。原则上每园设一间以上,如美术创意室、角色游戏室、科学探究室等,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110平方米(9班)、140平方米(12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供幼儿园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5平方米(3班)、20平方米(6班)、25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2平方米(3班)、14平方米(6班)、16平方米(9班)、18平方米(12班)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四、生活用房

  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70平方米(3班)、80平方米(6班)、90平方米(9班)、100平方米(12班),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连廊连接。

  2.浴室兼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得小于8平方米(3班)、10(6班)、20平方米(9班)、30平方米(12班)。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平方米(3班)、8平方米(6班)、10平方米(9班)、12平方米(12班),供幼儿园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1平方米(3班)、13平方米(6班)、18平方米(9班)、23平方米(12班),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第四章 幼儿园保教队伍

第十一条 教职工编制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配备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需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持证上岗;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严禁上岗。

  二、幼儿园园长原则上应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幼儿教师应具有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中幼师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能胜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四、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

  五、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第十五条 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全日制幼儿园原则上每日三餐一点或两餐一点。寄宿制幼儿园每日三餐二点。

  第十六条 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两个小时,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

第六章 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十七条 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辽宁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实施细则》,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创设良好的幼儿园教育与生活环境,能反映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及园所文化。能够结合教育目标与内容,创设适合不同年龄班幼儿活动环境,体现教育过程和幼儿活动情况,具有安全性、教育性、艺术性、儿童化的特点。

  第十九条 设置灵活多样的与儿童年龄相适应的区域,如角色游戏区、语言阅读区、科学探究区、美工创意区、益智操作区、建构区、表演区等,空间设置科学合理,有足够的幼儿区域活动空间。按照《幼儿园装备规范》的要求,提供与区域游戏相适应的并与教育目标与内容相结合的游戏材料和玩具,充分利用和挖掘当地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丰富的自制游戏材料及充分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推荐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杜绝小学化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验、试点为由,向幼儿家长推销教材及其他书籍等产品。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悬挂各类牌匾。严禁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强保教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园长要经常深入班级指导保教工作。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目标,各班有针对幼儿实际发展水平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加强保教研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以园为本的教研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与交流,做好备课、听课和评课等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幼儿园园所文化建设,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克服小学化的倾向,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幼儿园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能发挥档案、资料在幼儿园各项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