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 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凌源市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举办民办幼儿园均应进行申办和审批。
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4.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幼儿园设点布局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见《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5.提供网上核名手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三、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农村园须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盖章。
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注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写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网上核名通过材料。
四、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农村园由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盖章。
3.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6.提供“四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幼儿园环境检测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园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设施、设备无毒无害检测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符合第二项要求按照第三项规定,提交有关筹设材料,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教育局(农村园须经所在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盖章)。
2.筹设受理
(1)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3.其他事项
同意筹设的,向申办者发放《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基本完成后,申办者向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根据第三项、第四项要求,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农村园所在乡镇中心小学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填写《朝阳市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教育局将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
3.踏勘及审核
教育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将派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踏勘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所在网上公示7天。
4.颁发办学许可证
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5.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六、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局负责所审批设立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提高。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教育局依法予以取缔。
八、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教育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变更的理由。
2、《朝阳市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
4、幼儿园名称变更需网上核名通过材料。
(二)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1)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2)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园舍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幼儿园环境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3、变更园长,需提交原园长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园长的任职文件。
(三)办理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3、幼儿园的章程(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需要供)。
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5、财务清算报告;
6、刊登终止、通知债权人公告的报纸样张。
幼儿园注销审核由教育局对注销办园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下发《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
九、凌源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变更等事项均实行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所有环节所需档案材料齐全并经过网上审批通过后方可打印、发放办学许可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教育局办理换证手续。教育局将根据《辽宁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一、幼儿园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民政局进行注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凌源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