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朝阳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9〕8号)。
二、办理机构
凌源市劳动就业局
三、补贴对象
在凌源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
(一)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
(二)退役军人(退役5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三)返乡农民工;
(四)脱贫劳动力;
(五)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300元/月,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享受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朝阳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领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返乡农民工、边缘易致贫劳动力除外);
(四)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房屋所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创业经营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申请发放流程
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朝阳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创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合格后,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所创办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凌源市劳动就业局一楼大厅2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0421—6806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