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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日期:2023-01-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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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 | ||||||
校对栏 | 主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本栏用于填报人从《清单》表中获取主项名称,以作记录。 | |||
序号 | 信息要素 | 内容 | 填表说明 | |||
1 | 权力名称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权力事项的名称。本事项如无子项,请严格按照《清单》上的权力名称填写。如本项是子项,请直接填写子项名称,主项无需梳理。 | |||
2 | 编码 | 210101444003 | 全省(区、市)每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唯一标识代码。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编码共10位,由2位事项类型代码、5位主项代码、3位子项代码三部分组成,如果没有子项,子项代码为000 | |||
3 | 业务名称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5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6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
7 | 设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填写法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具体条款内容等要素,若有多个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逐个填写。如:一、《辽宁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二、…… | |||
8 | 受理条件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法定/被授权/受委托}中选取一个填报。 填报实施主体的性质 | |||
10 | 自建系统接入模式 | 链接跳转 | ||||
11 | 权限划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划分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间行使的标准。在不同层级间行使的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填写划分标准。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标准为《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本)》(辽政发〔2017〕15号) | |||
12 | 行使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指法规条文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 | |||
13 | 受理机构 |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机构 | |||
14 | 决定机构 | 凌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决定机构 | |||
15 | 受理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其它}中选取一个填报。 | |||
16 | 决定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其它}中选取一个填报。 | |||
1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承诺件}中选取一个填报。 填报办件的类型 | |||
18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或窗口都可以/其他}中选取一个填报。填报该事项的办理形式 | ||||
19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中选取一个填报。填报该事项是否收费 | |||
20 | 承诺期限 | 3 | 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单位为工作日。 | |||
21 | 时限说明 | 3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以及承诺办结时限的说明 | |||
22 | 是否公布 | 是 | ||||
23 | 特别程序 | 无特别程序 | ||||
24 | 咨询方式 | 0421-6986008 | 填报包括大厅窗口、网络、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例如:咨询电话:024-25701111(电话需要填报详细的区号);收信址地: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邮箱:syfwzx@foxmail.com;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
25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6986016 | 填报包括大厅窗口、网络、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方式(投诉电话、信件、邮件等信息不可以与咨询方式相同) | |||
26 | 网上办理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网上办理地址 | |||
27 | 办理地点 | 凌源市市府路东段4号建设大厦2楼市政处管理股 | 填报具体承办单位所在地点 | |||
28 | 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如果不同季节接待时间不同的,要求详细描述。示例1: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示例2:春季(3月1日~7月14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8:0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30~18: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2.办公时间较复杂的,也可填写网上可查询到的链接网址。 | |||
29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审批 | 否 | {是/否}中选取一个填报。 填报该收费项能否减免 | |||
30 | 征收种类 | {税收/资源费/建设资金/排污费/滞纳金/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选取一个填报。 | ||||
31 | 征收标准 | 供行政征收事项使用 | ||||
32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33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
34 | 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
35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36 | 申报材料 | 另行填表、另附文件 | 在本表格第三页“A4申报材料表”中逐项填写 。填报要求:1.填写说明见A4申报材料表的第一行。2.申请表等材料必须提供电子文档。要求格式为WORD文档;样式与纸质表格一致,文件名必须以材料规范名称命名,同“材料名称”列中的名称一致。电子文档存放在“(临时编码)申报材料”文件夹下。 | |||
37 | 外部流程图 | 另附文件 | 另外附图,要求是jpg格式。图片名称是“(临时编码)外部流程图.jpg”。图片要求包括窗口办理流程和网上办理流程,要求文字、线条清晰,如有流向指示需求,必须使用单向箭头标示,图片上下左右注意控制空白区域,保证图片美观性。图片大小控制在200k以内。 | |||
38 | 业务系统办理流程 | 另行填表 | 见本表格第五页“A5业务系统办理流程”。 | |||
39 | 常见问题解答 | 另行填表 | 对当事人办理比较重要、经常碰到、比较关心、对提高办事效率有帮助的问题。见本表格第六页“A7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列举在表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