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太阳雨加盟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21138220005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司常宝
住所(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79-10号门市
2022年7月20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向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送来《检察建议书》(凌检行公【2022】44号),检察建议书指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太阳雨加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太阳雨加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建议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根据收集证据情况,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太阳雨加盟网吧,2021年12月17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风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上网游戏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差,识别能力弱,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构成潜在威胁,另外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极易上瘾,影响学业,而且未成年好奇心强,极易模仿网络上的事物,从而滋生犯罪,从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该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3、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中: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对自身的确认;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的事实。
经证据证实,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太阳雨加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参照《朝阳市文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说明》应给予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太阳雨加盟网吧: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朝阳银行凌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