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先锋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21138220004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郑晰滢
住所(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希望路36-4号
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2年7月21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网监大队、凌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对凌源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11时05分至11时35分,凌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时来群(执法证号:06030750)、刘莹(执法证号:06120721520)在出示执法证后,在先锋网吧法定代表人郑晰滢配合下,对正在营业中的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先锋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一楼的经营面积、计算机台数与悬挂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符,二楼有1人在30号机器上网,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法定代表人郑晰滢不能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楼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属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凌)文检(勘)字﹝2022﹞第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4、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中:文书编号为(凌)文检(勘)字﹝2022﹞第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可以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现场确认;现场(勘验)照片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经证据证实,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先锋网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先锋网吧: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辽宁东方二十一凌源先锋网吧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朝阳银行凌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凌源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