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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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朝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凌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预案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凌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环节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种植业、畜牧业产品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水产品养殖环节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农村供水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因污染环境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出口食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在本预案调整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组  长: 付国军

副组长: 宫贺兴 邢光远 吴余春 孙广武 白玉成 尹汉兵

成  员: 各科室负责人,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宫贺兴兼任应急办公室主任。根据市政府指示,由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科,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市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组的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协调科牵头,会同食品流通、餐饮、生产科、特殊食品科、食堂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办公室、法制科、财务科等,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安排应急指挥部会议,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处理相关公文,拟制总结报告,协调应急指挥部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食宿保障。

(二)事故调查组:由综合协调科办公室协调,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堂监督管理科、法制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具体调查工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环节,由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并协调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做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三)危害控制组:由综合协调科牵头,会同食品流通、餐饮、生产科、特殊食品科、食堂监督管理科、检验检测中心,组织、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责令发生事故单位对相关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做好现场控制处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等单位参加,按照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安办要求,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稿工作,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专家咨询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协调食品监督管理科从食品安全应急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以上5个工作组为我局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单位,如省政府牵头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朝阳市政府牵头处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凌源市政府牵头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各组成员按照要求加入省、朝阳市或凌源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如凌源市政府决定由我局牵头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他部门、机构人员按照职责加入上述各工作组。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收到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事发地市场监管所或地方政府报告的,可认定为情况属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信息,立即通知事发地市场监管所领导,并要求市场监管所领导亲自到事发地核定以下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食品监督管理科对信息进行研判确认后,及时报告局领导。

(二)情况确认且经研判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经请示局领导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属于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且严重程度符合凌源市政府《凌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形: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限,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上报我局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提出Ⅳ级响应建议。 

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电话、传真告知事发地市场监管所,保持双方联系顺畅。 

(三)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市政府牵头的,我局有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信息科及时将市政府的指示及工作计划报告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上级要求及局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市场监管所做好相关工作; 

2.值班人员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领导; 

3.综合协调科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实时了解事故发展态势,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按《凌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四)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我局负责牵头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并开展相关工作: 

1.部署协调 

综合协调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派人参加我局应急工作,协调有关疾控机构和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相关信息情况(含参与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人员及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联络方式),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现场控制 

危害控制组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现场,为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应采取相应紧急控制措施:封存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和现场;封存相关食品及其原料,送交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责令企业召回涉事食品;监督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赴事故责任单位,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并组织采集样品;协调、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调查取证。 

(五)根据我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信息科应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准备每日例会,拟制每日工作小结;根据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六)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我局24小时值班任务改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担负值班任务。 

第七条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我局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朝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及电话、传真告知市政府办、事发地市场监管所,保持三方联系顺畅。 

(二)值班人员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局领导。 

(三)综合协调科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先期调查确认,对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了解事故发展情况。 

(四)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按《凌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五)根据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协调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八条  达到以下条件,应急响应终结:

1.完成对被污染食品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2.对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用工具、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经监测消毒效果合格;

3.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第九条  应急响应终结程序。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动态,在综合各应急工作组、市卫计局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第十条  监督整改。由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严防类似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报送食品监督管理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一条  总结报告。由综合协调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督促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全体人员应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一)处置信息的审查部门及发布的权限应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

(二)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及外系统相关部门的信息,必须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

(三)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未解除前,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必须执行每日一报制度,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应急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具体时间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各工作小组组长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各小组汇报当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问题;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上级指示及当日相关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好每日工作小结。

(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现场处置及配合衔接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强化应急意识,不断积累应急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