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民政办、残联: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6〕22号)及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文件精神,依据《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补贴申领程序
残疾人自愿向所在乡镇(街)受理窗口(民政办)提出补贴申请,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社区)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乡镇(街)及其所属村(社区)的相关救助部门、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通过主动发现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出申请。对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各乡镇(街)民政办、残联要加强落实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
二、加强补贴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民政办、残联要落实好工作责任,准确掌握残疾人本人及家庭信息变化情况,对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等级变更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给予停发补贴(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如发生错发、漏停、冒领等现象,市纪委监委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定期复核制度
各乡镇(街)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落实好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乡镇(街)、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市民政局、残联加强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死亡、城乡低保、工伤保险、特困供养、孤儿等相关数据按月进行比对,并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乡镇(街)以供参照,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四、强化补贴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民政办、残联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开展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利用办理窗口张贴宣传资料,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入户走访,村(社区)广播与灵活运用新闻媒介相结合的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五、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乡镇(街)要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每日必须登录一次,及时对系统桌面推送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处理,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有“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定、推送等环节(“跨省通办”受理乡镇(街)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认定)。
凌源市民政局
凌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