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06 信息来源:凌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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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金然石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051778058A

地址:凌源市杨杖子镇建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雷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金然石业有限公司位于凌源市杨杖子镇建材产业园区。2022年6月2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凌源市金然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凌源市金然石业有限公司新建腻子粉加工车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检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凌源市金然石业有限公司新建腻子粉加工车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8月25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2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较轻,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拟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2%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千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  话:15204229181

地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