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凌源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凌源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凌源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朝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指凌源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 在过渡期内,市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县本级衔接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市乡村振兴局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市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全市范围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巩固发展“现有支柱产业、乡有主导产业、村有产业基地、户有稳定项目”,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体现各乡镇(街)产业发展的差异性和系统性。支持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资产收益和农业产业园等项目。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厕所治理、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乡村环境整治以及防贫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衔接)资产保险、网格员补贴、乡村建设、教育扶持、产教融合市级研发等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原则。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绩效考核结果、年度工作任务、乡镇(街)衔接资金投入情况、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数量、收入情况等。项目法坚持“政府引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注重实绩” 的原则,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重点支持符合衔接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局指导各乡镇(街)、行业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项目库建设,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任务分配下达、审批申报立项、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避免“钱等项目”现象发生。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支农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乡两级分配和使用衔接资金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乡两级分配和使用衔接资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