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鑫润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10TJY8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晓民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鑫润建材有限公司灰堆、料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2〕0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认定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灰堆、料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 话:15204229181
地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