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BLQ0JA0Y
地址:凌源市瓦房店镇李杖子村(瓦房店镇厂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明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你公司(瓦房店镇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瓦房店镇厂区)位于凌源市瓦房店镇李杖子村。2022年6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2年6 月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2年7 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2〕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较轻,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拟对你厂处以投资额2%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 话:15204229181
地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