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BLQ0JA0Y
地址:凌源市瓦房店镇李杖子村(瓦房店镇厂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明江
我局于 2022 年 6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瓦房店镇厂区)位于凌源市瓦房店镇李杖子村。2022年6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2年7 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2年6 月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厂房及厂房外烘干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 7 月 4 日起至2022年 8 月 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凌源市鑫鸿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瓦房店镇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2年7月4日